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函〔2004〕27号 2004年12月15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精神,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针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和中介机构反映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问题
企业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若该被投资企业不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应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报省国资委备案,并由出资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对该笔长期投资进行清理。
二、关于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国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对因取证困难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清产核资的境外子企业,以2004年6月30日的账面数纳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统一上报。有关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三、关于应收款项和长期投资损失的取证问题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对应收款项和长期投资等资产损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难度较大。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确实经过努力仍未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应收账款和长期投资损失,可依据企业相关的原始凭证、账簿记录、合同协议、有关人员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有关认定处理文件等内部证据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