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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
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实现200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左右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现就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责任分解目标

  (一)对各市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自编指数)总水平,2006年预期调控目标为上涨3%左右。

  (二)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公房租金、市内公交票价以及民用电、管道煤气、自来水等14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见附件)。

  (三)对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质监、工商、教育、卫生、房管、水利(务)、交通等11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上。

  二、价格调控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价格改革,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一是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使价格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再生回收利用和节约使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机制。二是建立环境友好型价格机制,坚持“排污付钱、治污赚钱”的原则,将环境资源的供求关系作为影响环境价格体系的决定因素,使价格能够反映生产消费对资源破坏的成本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促使企业自觉防治污染。三是认真落实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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