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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 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税改办为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制止新的债务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债务是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也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地方乡村债务出现了下降趋势,一些容易形成较大债务的项目得到控制、增量变小等。但是,总体上来看,我省乡村债务的总量大、增量大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扼制,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债务还在增加;个别地方甚至不顾自身财力、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群众承受能力状况,举债搞建设等,致使乡村债务居高不下,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据调查,2004年全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总额高达124.97亿元,较2001年增长了21.2%。其中乡级债务76.85亿元,村级债务48.12亿元,较2001年分别增长了24.6%和16.2%。乡村债务的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而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对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乡村新的债务发生,积极化解陈旧债务,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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