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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通知

  二是建立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共享制度。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编办、民政、工商、税务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资料,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各报送一次,其他有单位行政审批登记管理权限的部门,也有义务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资料。

  要规范单位划分的标准。通过各部门的资料互换,在整理各部门现行标准、制度的基础上,省统计局要结合经济普查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各部门单位划分标准间的差异,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编制、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登记标准、分类标准及与此相关的注册登记内容和各种标识与代码,保证名录库系统信息的统一性。要通过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系统和网络连接系统,以网上查询、网络传输、书面打印等形式,实现单位管理信息互换和共享,使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共享本级各类基本单位的基础资料,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三、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建立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以主管秘书长为组长,省统计局、工商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

  同时成立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联合工作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指定专人共同组成,名录库管理和日常维护机构设在省统计局。工作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负责部门间资料交换,制订全省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等具体事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科学规划、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事项,由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事项,由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基层群众自制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事项,由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动员所属系统力量,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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