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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渝府发〔2006〕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直辖后,为了充分调动全市人民建设新重庆的积极性,激励各界人士奋力拼搏,开拓创新,为振兴重庆作贡献,市委、市政府先后设立了“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

  鉴于“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对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贡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含“重庆市争光奖”、“振兴重庆杰出贡献奖章”、“振兴重庆争光贡献特别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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