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母公司未按会计制度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如部分投资在往来款项中核算,部分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权益法核算,部分子公司未按规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对于以上情况,根据清产核资的政策法规要求,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子公司,必须纳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中的《资金核实分户表》按汇总口径编制外,其余报表企业集团母公司必须按合并口径编制;
(二)母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范长期投资核算,在往来款项中核算的投资调整至长期投资科目,按企业现执行的会计制度应该进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子公司2004年6月30日的净资产数与母公司所持股份,调整长期投资账面数。
上述调整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七、关于清产核资中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问题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
十六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会计技术性差错,不同于会计准则的会计差错,为统一口径,凡涉及净资产增减变动的调整,除涉及当期损益的调整事项和本解答中第四项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自行处理。
八、关于经过财务审计企业的清产核资问题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第
十条规定,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潜亏挂账的,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财务审计,是指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进行的财务审计,不包括企业自行委托的财务审计。
九、关于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