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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五、关于清产核资政策法规中定性口径的掌握问题
  清产核资法规中,多处涉及到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等表述,为统一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一般掌握如下标准,特殊事项按省国资委具体要求处理。(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或较小的表述,以企业法人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或较小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     损失额较大的标准
  1000万元以下     20万元及以上
  1000-5000万元     50万元及以上
  5000-10000万元    100万元及以上
  10000万元以上     200万元及以上

  (二)《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第二十二条中涉及到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以企业集团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   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10亿元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上
  1-10亿元     200万元及以上
  1亿元以下     100万元及以上


  六、关于长期投资调整和清产核资合并口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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