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清产核资政策法规中定性口径的掌握问题
清产核资法规中,多处涉及到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等表述,为统一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一般掌握如下标准,特殊事项按省国资委具体要求处理。(一)《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中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或较小的表述,以企业法人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或较小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 损失额较大的标准
1000万元以下 20万元及以上
1000-5000万元 50万元及以上
5000-10000万元 100万元及以上
10000万元以上 200万元及以上
(二)《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第
二十二条中涉及到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以企业集团为单位,以资产总额为依据作为划分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企业资产总额 较大损失子企业的标准
10亿元以上 1000万元及以上
1-10亿元 200万元及以上
1亿元以下 100万元及以上
六、关于长期投资调整和清产核资合并口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