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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三、关于清产核资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处理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根据上述规定,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作为清产核资的资产盘盈、盘亏或资金挂账处理,企业作出详细说明,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会同账内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调整入账。上述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四、关于部分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清查时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的问题
  有些企业反映,2003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资产清查,并将“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全部材料上报财政部门。对于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资产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企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已经得到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则已经批复的资产损失不在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
  (二)如果企业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尚未得到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则原来清查出资产损失在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不论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论资产损失是挂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是已经冲销所有者权益,企业均应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要求,收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由社会中介机构作出专项说明,与其他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
  对于“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损失挂账,在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损失挂账,通过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从资产负债清查表的“账面数”到“基准数”),还原到原科目中,在资产负债清查表的“基准数”中反映,按照各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对于已经冲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通过会计技术性差错调整(从资产负债清查表的“账面数”到“基准数”),增加所有者权益,并同时还原到原科目中,按照各项损失挂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上述调整情况,由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在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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