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6]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原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映。原《湖南省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计产[1997]285号下发)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其他行业的总称,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15个行业。
第三条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委常委会议1992第30次)设立的。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来源。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采取拨款、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对符合资金引导方向的服务业相关项目进行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