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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6〕2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现役义务兵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优待面:现役义务兵家庭、家居农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优待面为100%,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三、优待标准:
  (一)市属各区城镇义务兵家庭每户12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分担;农村义务兵家庭按各区上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00%发给(一户有两名义务兵和进藏兵按双倍发给)。
  (二)三属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
  (三)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退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义务兵优待标准二分之一发给。
  上述标准如低于2005年优待标准,按2005年优待标准执行。
  四、凤台县的优待工作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优待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5年的优待标准。
  五、在校大学生属2004年12月入伍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优待,2005年12月入伍的,由入伍所在地优待。
  六、奖励优待。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现役义务兵,其家庭分别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70%、50%、10%给予奖励,优秀士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应和优待金一并发给。
  七、各县区要加强对优待工作的领导,务必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优待评定到户,汇总表及城镇义务兵优待花名册于4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于“八一”前一次性兑现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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