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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注重分析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政府法制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可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件、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三)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选择1至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建立健全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错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的建议,并认真研究整改,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中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二)建立执法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半年要结合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三)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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