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确保2名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录音、录像等设备,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十)实施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网络互联互通工程。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备计算机等上网设备,实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开复议文书、复议决定,方便当事人查询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等,应当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不得妨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
(一)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对经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答辩,认真准备,积极出庭应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查取证,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予理解和配合。
(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施以影响或者进行其他干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原告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施加压力,妨碍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政府作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部门应积极做好答辩和出庭应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配合。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部门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积极出庭应诉。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定期联系工作制度
主动与人民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建立年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本地区年度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单位有关领导应按要求出席联席会议,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