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淮府〔2006〕27号)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淮南,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一)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其它行政复议文书,可以由分管领导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研究提出,报政府负责人审签。
(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为调查案情组织听证,以下一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下一级政府分管领导应参与复议活动;以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部门分管领导应参与复议活动。
(七)除少数情况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外,其余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当面质证。当事人提出复议听证申请或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为适应全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并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安排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场所。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变成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窗口。
(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两书一卡”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督察制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办案承诺书和行政复议案件评议卡送达当事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自觉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行政复议决定督察通知书》,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