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手术,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落实。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配合落实;需要户籍地配合的,户籍地应积极配合,协助落实。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按《办法》规定,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乡(镇、街道)承担节育手术经费,由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核拨。
  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手术一律免费,其它治疗费和药费由流动人口本人承担。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或技术服务事故,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市场或其它集中居住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或自动售套机,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八章 流动人口出生统计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一孩的,应在生育前持结婚证、身份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应发给《一孩生育证》,并将办理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地。
  第三十四条 省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省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省流向外省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十五条 本省范围内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应视情况追究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责任:
  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
  2.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