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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1.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申领、发放;
  6.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
  7.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乡级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掌握流动人口婚育、生育、节育、流向等基本动态,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反馈;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负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出具与审核;
  5.做好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等重要信息统计与更新,健全流动人口资料档案。
  6.接受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犯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7.推进本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
  3.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
  4.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动员流动人口违法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
  5.协助乡(镇、街道)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6.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其它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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