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全省“一盘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制。对省内流动人口及外省流入人口,在信息监测、避孕节育、出生人口统计、社会抚养费征收、生殖健康服务等方面,实行统筹管理与服务。
依托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区域协作机制。对流向外省的流动人口实行主动式管理。
第六条 对流动人口按已婚育龄妇女、未婚育龄女性和男性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
第二章 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宏观管理与规划制定,指导市、县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工作;
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监控和宏观分析;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统计汇总、宣传培训、证件管理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5.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际区域协作和省内协调监督;
6.组织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考核。
第八条 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县、乡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工作;
2.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基本动态,做好流动人口统计与综合分析;
3.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业务工作检查与考核;
4.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5.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6.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及有关报表的申领、发放;
7.指导基层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第九条 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