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5]36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并经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程序,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设区的市在本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
4.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行属地化管理、经常化监测、人性化服务。
第四条 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