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整体转让产权。国有资产转让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作价原则上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公开竞拍后确定净资产价格。特殊情况的,经转制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净资产可协商定价。协商定价的,以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进行协商,低于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值90%的,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凡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债务。改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股权由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
(三)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下列资产经财政部门依程序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并在审计报告中分项披露:
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
2.经确认为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3.经核查有账无物及应报废处理的存货;
4.经营性亏损。
(四)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原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作为国有资本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对业务性质相同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可以进行合并重组,避免重复建设。政府对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五)科研机构改制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规定的有关提留费用和按政策应发而未发的职工住房补贴可以在经营性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六)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政策享受的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134号)规定执行。离退休费发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暂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