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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现就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转换机制,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支持和鼓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包括外商资本在内的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二、改革的范围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及其直属、独资、参股等分支机构的国有产权部分均纳入该科研机构整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改制科研机构在职职工优先购买本单位的国有净资产,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科技人员持较大比重的股份,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可占总股本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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