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不含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生产、流通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