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按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和收益分配。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二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施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计划,纳入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系列。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十九)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市重点产品出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研究和通报。整合质量技监、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WTO咨询中心等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投入,由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支持领军人才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自主选题立项中创新创业。
(三十一)加快集聚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三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及时发布本市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开发目录。对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特殊困难等,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已办理居住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沪就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对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企业,引进主要投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