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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十八)建立多层次的项目业主风险共担机制。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六、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十九)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
  七、改善投融资环境
  (二十一)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由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额匹配,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救助。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管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二)拓宽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政府性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项目代偿损失,由贷款担保损失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推进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软贷款力度。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二十三)加快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上海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为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提供平台。完善科技创新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办法,加快股权流动。
  (二十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本市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科技、中小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部门对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推进信用产品使用。
  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五)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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