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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发展。
  (十一)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拓展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资源整合,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深化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创新机制。改革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和科研人员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应用导向。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对其日常运行经费、重大装备基础设施、保持学科持续发展等给予稳定支持。
  (十三)提升高新技术园区自主创新载体功能。深入实施“聚焦张江”战略,通过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加快工业园区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基地建设。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落户本市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给予配套支持。推进生命健康、城市生态、计量标准等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机制。
  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研发支持;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十六)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力度。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鼓励外方与国内企业联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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