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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0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现就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沪府〔2006〕1号)若干配套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在政府科技投入总量中,通过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等形式,统筹安排各项政策资金需求。
  (二)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本市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专项等的实施。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要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实施。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对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迅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对重大专项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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