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泉州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泉州
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6]168号)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泉州海港一类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进行了清理和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泉州海港口岸5个作业区(点)作为海港一类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现予以公布:

  一、厦门海港口岸(3个)

  石湖山码头作业区(18#及19#泊位),和平客运码头作业区(1-3#泊位),翔鹭化工码头作业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