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的通知
(湘环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我省将全面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管理体制,为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平稳过渡到新的收费体制,现将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排污费属地征收政策。2006年1月1日起,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含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排污者的排污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背排污费属地征收政策,擅自改变征收体制。

  二、2006年3月30日前,各地应完成排污费属地征收权限的下放和交接工作。交接时,要做好下放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排污费征收台账等资料的移交。

  排污费实行属地征收之后,下放的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应当服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环境保护的有关责任。

  三、区环境保护局未上收市环境保护局垂直管理的,要做好区环境环保局排污收费的委托征收工作,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送本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湘西自治州辖区内执行属地征收体制的具体方案,由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州情况决定。

  四、下放的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定。2008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核定后的数据,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方可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

  五、对列入湘西大开发区域的县(市)、全国和省级贫困的县以及其他特别贫困且辖区内没有中央、省、市属排污单位的县(市),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在严格按照规定的20%上缴比例解缴到省排污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拟原则上给予全额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省局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