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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次清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二、清理的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的范围

  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包括: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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