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是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必然要求,对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次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致安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要求,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