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实施,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新课程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干部、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人员以及普通高中校长、教师认真学习国家《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等课程改革文件,通过自学、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切实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目的、意义的认识,增强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目标任务、结构和内容,正确把握新课程的特点、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保证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课程师资培训
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包括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和教材培训。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和学校四级共同承担。省教育厅制定全省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方案,对全省高中新课程培训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负责抓好教育管理骨干人员、高中骨干教师、设区市教研员、培训者及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设区市负责抓好未参加省级培训的教育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各县(市、区)教研员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培训;县(市、区)负责配合省、市两级培训,加强对高中校本培训和教研的日常管理与指导;学校负责组织教师参加省、市两级培训,同时整合与开发校本培训课程资源,完善校本培训制度,抓好校本培训和教研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抓好师资培训工作的落实。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坚持培训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改进培训方式,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三)提高课程管理与实施水平
明确课程管理职责。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并组织开发地方课程,做好新课程实验的实施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课程政策、计划的同时,加强对新课程的管理、监督与评价,充分发挥组织、指导、服务作用;学校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在执行和落实国家课程政策、计划、方案的同时,要认真实施国家、地方课程,因地制宜地开发校本课程。
合理有序地安排课程。学校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和省教育厅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地安排课程,形成有特色的课程设置。学校要在保证开设好所有必修模块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选修课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设计划,逐步提高选修课程的开设比例。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开设好技术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