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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6]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19号)要求,从2006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实验。为了保证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构建具有福建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使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任到位原则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是政府行为,省教育厅负责部署和组织全省实施工作,制定实验方案、整体规划和统筹、指导、评估、监督实验工作,改革高中毕业考试和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实验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实验方案的落实。学校是实验的主体,要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的规划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地、创造性地实施新课程,形成“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组织、学校实施”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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