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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水电项目简况;

  (四)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五)水电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要求;

  (六)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期限和办理开发权证时间;

  (七)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受让人无正当理由30日内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中标、竞买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水电开发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应当到出让实施部门办理开发权证。逾期未按约定缴纳出让金的,其取得的水电开发权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在自水电开发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水电站投资核准手续。逾期未办理投资核准手续的,由出让实施部门收回开发权,受让人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受让人完成项目总投资额25%的,经出让实施部门同意,可以将水电开发权转让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水电开发企业。

  未经出让实施部门同意,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水电开发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依法获得的水电开发权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有出让权限的政府同意,出让实施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水电开发权,但应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出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水电项目开发利用和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让金不计入上网电价核算成本,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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