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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水电开发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公开出让水电开发权失败的,由出让实施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协议出让。

  第七条 鼓励实行流域水电整体开发。对流经我市的河流,水电开发权原则上按规划实行流域整体出让,由一个受让人统一组织实施开发。

  第八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从受让人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水电开发权的出让,应当按照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进行。

  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让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订水电开发权具体出让方案。区县(自治县、市)出让实施部门制订的出让方案,应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文件,出让实施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出让水电开发权,设定出让标底或底价的,应当根据水电经济开发价值、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出让实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出让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及时通知其参加出让活动。确定受让人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受让人确定之后,出让实施部门应当与受让人签订水电开发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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