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6〕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开发管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市场和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电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开发权出让,是指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水电开发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投资开发者,由其向政府缴纳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其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水电开发权出让人,取得水电开发权的投资者为水电开发权受让人。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电开发权出让工作。
第五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按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