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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发产品加工卫生要求指南》的通知

  (四)加工场所内操作人员应穿清洁、统一的工作服。
  (五)加工场所内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五、加工过程
  (一)加工前应对原料的新鲜度等进行感观检验,各种原料应符合其应有的特征。
  (二)加工前无需解冻的原料应在专用的清洗池中清洗浸泡,首次浸泡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过洗不得少于1次;需解冻的原料应在彻底解冻后进行上述程序。
  (三)需要洗剥、烧煮和油炸的原料在专用场地处理后进行上述清洗浸泡程序。
  (四)清洗浸泡用水量与原料量相当,5公斤干原料或7.5公斤鲜原料浸泡用水量不得少于30升。
  (五)清洗浸泡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水发加工应在专用容器或水池中分类进行,不应混合水发,水发过程中搅拌用工具不应与清洗浸泡用搅拌工具混用。
  (七)水发后换水冲洗不得少于2遍,冲洗后置清水中浸泡,10公斤产品浸泡用水量不得少于40升水,每浸泡6小时换水过洗1次,不得少于3次。
  六、水发剂采购及使用
  (一)加工中使用的水发剂应为列入GB2760名单的食品添加剂,禁止在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
  (二)水发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三)采购水发剂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有效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该批水发剂的检验合格证。
  (四)加工时应先将水发剂加入水中彻底溶解混匀,再将上述经处理的原料投入上述水发液中水发。
  (五)加工中水发剂的使用情况、水发时间以及浸泡冲洗次数和时间均应书面记录,并保留至该批产品售出后一个月。
  七、贮存和运输
  (一)加工中应做到以销定产。
  (二)待售成品应进行在清水内保养,气温较高时应加冰块。
  (三)成品存放采用食品级有盖容器,运输采用防雨、防尘运输工具,存放容器及运输工具应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水发后当日未能销售的产品应用清水保养,并存放于冷藏库。
  (五)4℃冷藏条件下,成品保质期不应超过3天,10℃条件下不应超过24小时。
  八、产品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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