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发产品加工卫生要求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331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发产品加工行为,我局制订了《上海市水发产品加工卫生要求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培训。
附件:上海市水发产品加工卫生要求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水发产品加工卫生要求指南
一、分类
水发产品是指以各种干制、冷冻或新鲜的动植物食品为原料,以水发为主要工艺制成的一类食品,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水发水产品:系以水产品为原料制成的水发产品,如水发鱿鱼、海参等。
(二)水发肉类产品:系以肉类为原料制成的水发产品,如水发牛百叶、肉皮等。
(三)其他水发产品:系以除水产品、肉类产品以外其它原料制成的水发产品,如水发木耳等。
二、场所卫生
(一)水发产品加工厂(场)应设置洗剥、烧煮、油炸、水发与清洗浸泡及原料与成品存放的专用区域,场地布局与加工工艺及流程相适应。
(二)加工场地地面、墙壁、天花板应由耐腐蚀、耐酸碱、防水、防滑、无毒材料建造,表面平整无裂缝。地面有1-2%的坡度,墙壁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墙角、地面、顶角具有一定弧度。
三、设施卫生
(一)水发产品加工厂(场)应设置与加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水池,水产品、肉类产品加工水池应分别设置,并有明显标志。
(二)设置与供应量相适应的冷库或冷柜,成品和原料应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三)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为食品级,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四)应配备基本的防蝇、防尘、防鼠、防霉、通风、盥洗及废弃物存放的设施。
四、人员卫生
(一)操作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操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三)操作人员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教育方可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