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宁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打破和缩小城乡差别,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我市城镇化、工业化改革进程,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凡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范围,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与其他职工同一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业人员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2.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