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三个文件的通知

      赵法宝 市国土局副局长

      梁 军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薛明仁 吴中区政府副区长

      郭明祥 平江区政府副区长

      顾建平 沧浪区政府副区长

      刘文保 金阊区政府副区长

      徐 萍 高新区(虎丘)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工商局内。

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规范市场开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实际,依据《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制定市场基础设施标准。

  一、总则

  (一)设定市场经营面积和基础设施标准,应当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市区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纲要,本着便于交通、便于管理、便于交易、便于生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经营面积和场内布局标准

  市场经营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1.市场经营面积应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新建市场不低于1000㎡;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面积应根据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