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 深府办〔2006〕63号)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予以转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管理工作。
(一)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建设工程项目收地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加强对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对未按规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收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或未按协议足额发放各项补偿款的,不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办理用地批复等手续。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做好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及开工审批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收地和城市房屋的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
三、对在建工程项目收地、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和建设项目开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宝安、龙岗两区和各有关单位在继续完善城市化转地工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转地、收地的补偿工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创造条件。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