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是地下开采企业和采石企业。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在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期间,要及时收回相关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已全市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我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顺利进行。

  (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监督管理到位。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要完善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