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6〕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在禁止开山采石、山体环境整治、砖瓦窑业治理整顿等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199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禁止开山采石条例》,2002年又率先划定了禁采区,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了砖瓦窑业的治理整顿工作。到2005年底,全市已关闭开山采石企业111家,关闭砖瓦企业68家。到目前为止,全市还有采矿许可证134张,其中砖瓦粘士112张,开山采石11张,矿泉水7张,高岭土3张,铜铅锌矿1张。同时,个别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上还存在经营粗放、浪费资源、越界开采、破坏环境等问题。因此,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当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加快禁止开山采石和宕石综合整治步伐。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禁止开山采石条例》,全面开展新一轮禁止开山采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设矿权进行开山采石。对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能提前关闭的要提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严禁关闭的采石企业就地或易地转为加工企业,真正做到关住、关死,不留任何余地。对关闭后的采石宕口,要加快推进采石残留山体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要求,在2006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山体环境综合整治“十一五”规划。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起点要高,措施要实。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快整治进度,要通过整治,使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山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废弃地复垦整治达到可利用状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