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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深劳社〔2006〕75号)


  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移交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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