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越级上访处置程序:
(一)发生群众越级进京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赴北京,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做好上访人的劝返工作,尽快把上访人带回本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二)发生群众越级到省集体上访时,市信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三)发生群众越级到市集体上访时,由接待部门视情况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涉事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在指定时间赶到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一)集体上访中发生下列行为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1.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大规模非法集会、示威,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毁公共财物;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后,即按照《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深办〔2005〕51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集体上访人员接回后,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他们反映的问题,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抓紧办理。对重大集体上访,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限期解决。同时,要切实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其再次集体上访。
第十九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定期通报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情况。市信访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效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在集体上访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府〔2005〕16号)、《深圳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办〔2006〕1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