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并及时答复上访群众;
(二)承办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集体上访事项,按照《
信访条例》和交办转送要求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引导上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积极配合做好越级集体上访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根据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集体上访的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在市宣传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责任单位、信访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做好交通、救助、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集体上访分为一般集体上访和异常集体上访。一般集体上访是指到规定场所进行的有秩序的集体上访活动;异常集体上访是指在规定场所发生的有过激行为的集体上访活动或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第十四条 一般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集体上访接待部门要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做好接访工作,凡上访人数超过5人的,要告知上访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接访;
(二)集体上访接待部门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当告知、引导上访人到其他机关理性反映诉求,或及时转送、转交其他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异常集体上访处置程序:
(一)对异常集体上访,公安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做好宣传、教育、疏导、说服工作;
(二)对在非规定场所发生的异常集体上访,现场处置人员应当引导其到规定场所理性反映诉求。对经劝导愿意离去的,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安排车辆送到规定场所或返回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