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辖区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二)预防和控制集体上访,组织开展集体上访隐患排查,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本辖区;
(三)组织处置本辖区已发生的集体上访,协调处理并做好督促检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主动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处置辖区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把上访人接回并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信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好群众到本级党委、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下称规定场所)集体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必要时协助处理在其它场所发生的集体上访活动;
(二)受理、交办、转送、督办集体上访事项;
(三)组织协调有关辖区、责任单位及其他涉事单位做好越级集体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研究、分析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向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集体上访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党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的巡逻,维持集体上访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二)协助集体上访接待部门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对集体上访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四)收集并固定集体上访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证据,适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群众到本单位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受理、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二)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提出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诉讼、行政复议事项;
(三)综合运用法律、教育、调解等多种手段处置涉法涉诉集体上访,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并协助群众来源地、涉事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