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9日 深办发〔2006〕9号)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集体上访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集体上访,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
信访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上访,是指信访人5人以上,采取走访形式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处置集体上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信访条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的关系,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处置集体上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就地解决集体上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以疏导教育为主,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部署全市集体上访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上访处置工作机制;
(二)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置涉及全市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集体上访;
(三)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处置集体上访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