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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决定[失效]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对街道执法队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有效组织应对,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应当将违法行为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而没有移交的;
  2.没有与综合执法机构实现网上信息互通、共享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街道执法队移送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对街道执法队报告的公共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于违法人员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拒绝出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街道综合执法,是创新街道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各区政府及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各自具体的配套实施方案,在2006年6月1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协调后发布,以保证与全市执法工作相衔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至施行之日的过渡期间,在试点街道行政区域内仍由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街道执法队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的领导和管理。街道执法队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反腐保廉机制,依法行使职权。街道执法队实施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全部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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