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就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执法工作规范对街道执法队的业务指导,要将本决定确定的执法范围内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通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落实到街道执法队。
(四)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活动。对于违法人员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出警,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五)街道执法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执法队要相互支持、配合,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强化街道执法效能。
(六)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互通信息资料。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及时上网供综合执法机构调阅。综合执法机构要对执法信息及辖区内相关社情、动态进行采集、整理,并及时上网,供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检查、监督,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五、责任追究
(一)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依照本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二)街道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于本决定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2.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3.应当将相关领域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没有报告的;
4.没有按照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