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工作阶段,宝安、龙岗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其他街道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仍然按照深府〔2001〕143号文、深府〔2004〕190号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深府〔2005〕59号)执行。
三、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
(一)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民治、龙华、大浪街道执法队,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布吉、坂田、南湾街道执法队,分别作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街道执法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
(三)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组成由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原有人员编制以及扩大执法范围后增加的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人随事转”的原则核定,并相应核减相关机构人员编制。宝安、龙岗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公正廉洁的人员组成街道执法队,新招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招录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四、市、区、街道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一)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指导与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职责方面发生的争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裁决。对法制机构的裁决和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督察工作,促使街道执法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街道执法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的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纪律,街道执法队应当遵守、执行。
(三)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街道执法队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六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范围的,要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街道执法队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作出处理后要向其报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