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在瓶装燃气供应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瓶装燃气交易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销售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以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或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矿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本决定及深府〔2001〕143号、深府〔2004〕190号文中确定实行综合执法的事项,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或者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街道执法队应当及时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本决定及深府〔2001〕143号、深府〔2004〕190号文中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以外的事项,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将以上情况迅速报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