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6年4月28日 深府〔2006〕72号)
为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宝安区民治、龙华、大浪街道和龙岗区布吉、坂田、南湾街道开展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试点工作。
一、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意义
今年是我市确定的基层管理年,结合目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街道管理范围大、人员众多并结构复杂的实际情况,我市有必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基层行政执行力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范协调、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街道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层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对于解决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行力,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综合执法的范围
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民治、龙华、大浪街道,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布吉、坂田、南湾街道,除行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中规定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对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